路平專案施工依據 市道路挖掘管理有規可循
臺南市政府推出路平專案,為達成路平目標,工務局參照國際標準,制定「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與「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作為路平專案道路施工依據,未來臺南市道路挖掘與管理將有規可循。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與「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20日經臺南市政府第40次市政會議通過,待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立即上路。市長賴清德強調,要給市民一條平坦、舒適、安全回家的路,路平的成功繫於道路相關機關齊心協力,訂定自治條例釐清相關法律關係,各單位施工計畫要充分協調,並嚴格遵守施工規範,讓路平專案更能落實,路修的品質更高。
路平專案為臺南市政府打造「安全大臺南」的重要政策,給用路人舒適、安全的交通環境,工務局辦理路平專案,100年編列5億元,優先改善路段計18條,預計在101年4月底全數完工,而101年工務局也已選定12處待改善路段。工務局擬定的自治條例,讓路平專案施工標準有依據,資訊更加公開透明。目前路平專案兩路段濱南路(喜明街~喜樹路340巷)及永華路(建平路~光州路)即將施工,對於道路施工可能造成的交通不便,市府也請市民共體時艱。
依據「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管線機構每年10月15日前應提報次年度的管線工程計畫,由市府召開管線協調會議,統合各挖掘計畫。新建房舍核發建照後,管線機構應協調進場施工時間,一併辦理道路挖掘工程,而道路新築、拓寬或辦理多種管線工程整合完成後3年內,或道路翻修、改善完成後1年內,除搶修或重大工程外,一律禁止挖掘,避免施工頻率過於頻繁。
工務局參照國際標準訂定道路挖掘相關工程標準,規範道路挖掘管溝修復寬度不得少於50公分,管溝位置瀝青混凝土修復厚度不得少於20公分,道路地下物埋設深度應以1.2公尺為原則,刨除路面修復寬度至少達一車道或全車道寬,挖掘回填材料應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或多功能再生混凝土(MRC),路面3公尺內任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且管線機構竣工後應負3年之保固責任,確保路修品質。
根據「臺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市區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應盡量於不妨害交通或安寧時段分段施工,並通知管線機構配合改善人(手)孔或水閥設施,使頂面與路面、人行道鋪面齊平,違反自治條例規定可處6仟到10萬不等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