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函金融機構:須配合稅捐機關調閱
配合不動產查稅,落實房屋交易實價課稅,金管會3日發函明訂,稅捐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交易資料時,金融機構可以比照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調閱作法,配合提供。
銀行業者表示,最近稅捐機關向金融機構調閱客戶房屋買賣金額等資料的動作頻繁,可能與奢侈稅及打炒房等查稅有關。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除依法律規定等例外情形,對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而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有關團體、個人提示有關文件,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但為避免金融機構客戶資料被浮濫調用,金管會與財政部對於稅捐機關如何調閱銀行客戶資料,訂有調閱程序等相關規定,例如,若涉及第三人的資金往來資料,須經財政部核准等。
銀行業者表示,清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資料及資金往來資料,可以掌握不動產的買賣實際價格,尤其是房屋交易,依現行規定是採實價課稅規定。因此掌握實際交易價格,對打炒房、課奢侈稅,大有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