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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申請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註記相關規定

新消息:工務局
工程竣工申請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註記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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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附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
工程竣工申請於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註記應備資料如下:
一、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CC1)。(蓋公司大小章)
二、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
三、承攬工程竣工證明文件:
 1.若為民間工程:
(1) 請檢附「民間土木、建築工程採計三倍工程造價切結證明書」(正本)。
(2)各期發票影本(應與上述三倍工程造價切結書所填列金額相符,並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一切責任。」)。
(3) 合約書影本(影印重點:工程名稱、總價、立約雙方、簽約日期等,並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一切責任。」)。
(4) 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影本(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一切責任。」)。
 2.若為公共工程請檢附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影本(加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一切責任。」)。
四、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規定繳納審查費其標準如下:
1.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           百元。
2.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3.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另按營造業法第五十六條「營造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是以上營造業工程竣工後,應依規定儘速辨理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註記以免受罰,請逕向本市升格直轄市後原登記營造業之行政中心辦理(原在台南市辦理登記者洽臺南市永華行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一股辦理(聯絡電話:3901349),原在台南縣辦理登記者洽臺南市政府民治行政中心工務局建築管理科二股辦理(聯絡電話:6334548)。
 
 
PS:本資訊擷錄2011.08.09台南市政府(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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