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將影響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一)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
(三)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將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地上房屋出租予他人,但並未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致清查或被檢舉查獲時,被補徵地價稅差額並移送裁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上述規定,房屋無「出租」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必要條件之ㄧ,民眾原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嗣後有將地上房屋出租他人,致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請記得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查獲時被補徵稅款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土地使用情形若有再符合上述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適用條件者,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當年度才可以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