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年8月3日前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而定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於99年12月8日修正通過,其中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一定之情形,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惟同條第2項規定,在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則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始得依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目前民眾向議員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均屬農業發展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案件,依條文規定此類案件,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尚需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妥善評估是否同意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目前正由都市發展局擬具評估意見中,應該很快就可獲得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