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南市私有空地當停車場使用者已核定減免地價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縣市合併前,為有效管理空地、維護縣市景觀風貌,合理利用土地,對於縣、市提供之私有空地供利用者,分別訂有「台南縣獎勵民間提供閒置空地綠美化審查作業規定」、「臺南市政府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做為核定地價稅減免之依據。縣、市土地均各循所據,由相關單位通報資料核定減免地價稅有案。稅務局表示,日前議員指出原台南市受惠減免地價稅和房屋稅案件為零一事並非事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縣私有空地提供縣府供綠美化環境者,依縣府前開規定並經一定程序審核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共使用」規定核免地價稅之案件(計42件,核免地價稅129萬3,542元),在該條文於99年5月7日修正限縮適用範圍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後,已不能再繼續適用免徵地價稅之規定。至於原市私有土地配合空地空屋自治條例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提供作停車場使用之案件,區公所與稅務局間通報機制健全完善,總計核減103件,地價稅收計核減1,925萬8,270元。但該項減免措施,財政部100年6月9日函釋規定,屬臨時路外停車場者,於核准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再適用減免規定。
稅務局說明,縣市合併之前,縣市土地分屬不同政府轄區,自應適用不同政府機關之規定;合併以後,市府團隊刻正針對相關政策與獎勵辦法,積極研擬新的自治條例規定,其配套措施必會參照過去健全完善之通報機制處理,民眾不必擔心權益會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