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0630發布修正施工編第59條之2
內政部100.6.30發布台內營字第1000805127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歷八十二次修正施行。為因應監察院對於停車空間獎勵之合法性原則等意見,並考量實務現狀及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及配套作業時間,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明定鼓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作為營業停車場使用,俾符開放供公眾使用之目的,並增訂該條文適用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九條之二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