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課奢侈稅 國稅局全面列管所得稅
出售持有二年內的非自用不動產,除了要按實價課徵10%到15%不等的奢侈稅外,財政部也將全面鎖定這類交易案,並要求其房屋交易所得須按「實際交易價格」課徵足額所得稅。
奢侈稅開徵後,財政部全面鎖定奢侈稅課徵案,進一步按市價追蹤出售者的所得稅。此舉代表凡被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賣家,將喪失按較低的房屋評定現值一定比率,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的權利,售屋所得稅將會倍增。
財政部已要求國稅局全面列管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交易案件,並在其交易次年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時,追蹤出售獲利有無按實價報繳所得稅;未按實價繳稅者,均須查明出售成本,改按實價課稅。
財政部指出,在無買進及賣出的不動產市價資料前,納稅人可自行選擇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率繳交售屋所得稅,稅捐機關不得拒絕,但在奢侈稅開徵後,政府掌握售屋市價,只要再取得包括金融機構貸款資料,或上一手賣家的出售價,即可取得售屋者完整買賣資金紀錄,按市價課徵所得稅已無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