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廣告佣金 無法再全額列報減稅
由開發商出資、地主提供土地的「合建分售」不動產銷售案件,原本由建商統一支付的各項佣金支出,日後必須扣除屬於地主售地支出,無法全額列報費用減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稅法規定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所以公司銷售房屋及土地,有關土地部分的營業費用,包括廣告佣金在內,不能從應稅的房屋銷售收入項下減除,目的在避免產生雙重減稅效果,違反課稅公平性。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有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並按銷售房屋及土地總成交金額給付廣告公司佣金,全額列報為費用,扣減營利所得節稅。這家公司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不過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