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賦稅署100-5-25發布新聞稿-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本(100)年5月4日經 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配合該條例施行所訂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於昨(24)日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財政部表示,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係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強化租稅公平,未來將加強對內講習及對外宣導,並落實執行,期能達成該條例之立法目的。
本細則條文可至財政部官網下載附件說明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擷錄部份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