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案銷貨退回再出售 擬免奢侈稅
財政部於上週五預告奢侈稅施行細則草案,但建築業建議「銷貨退回」也應排除課稅,財政部認為合理,擬將建案銷貨退回再出售,也納入奢侈稅免徵範圍。
奢侈稅有11款豁免條款,第7款為「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施行細則明定適用範圍包括:一、營業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銷售之房地;二、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分得之房地;三、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銷售之房屋;四、營業人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營業人附買回條件再銷售之房地。
奢侈稅施行細則公布後,有業者向財政部反映,建案銷售會有「銷貨退回」建商取回房屋再銷售,雖不是「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但實際上仍為「第一次移轉」,應排除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開徵奢侈稅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打擊投機炒房;如果建案有銷貨退回再出售的情況,排除課稅應屬合理,因此考慮修正施行細則或發布解釋令,讓建案退回再出售可免徵奢侈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