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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建工程空污防制注意事項  12月27日南縣環保局辦理宣導說明會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考量污染者應公平承擔其排放粒狀污染物所引起之社會成本,因此營建業主(營建工程之所有人或受益人),應負擔因空氣污染所造成之社會成本;另外由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預繳制度,因此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先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程序,始得動工;又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計算,係以施工規模(工期與面積之乘績)或工程合約金額為費基,其工期之認定,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中所載開工與完全工日期為基準。
台南縣環保局提醒各營建業主,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業者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前揭辦法所稱「開工前」,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之前一日,而非指開工動作之前;另外,如該營建工程開工日為星期日,其業主應於開工前(即星期六前)繳納空污費,如開工前一日(星期六)及次日(星期日)均屬假日時,營建業主得順延至星期一繳費,並免依前揭規定徵收其滯納金。
台南縣環保局再次提醒各營建業主,如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每逾1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此外,營建業主申報「台南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表」時,請於表單第42項『保證書』之營建業主名稱加蓋申請單位一級主管簽章或授權於單位主管簽章後,始向本縣環保局申報。
台南縣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理課訂於96年12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時假台南縣環境保護局第二會議室辦理營建工地宣導說明會,會中邀請專家學者講解行政院環保署於今(96)年10月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部分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退費以及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的相關污染防制設施,例如周界圍籬設置高度及比例、物料堆置覆蓋、出入口洗車台的設置及車行路徑鋪設比例 等相關法令;歡迎民眾參加。
如民眾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6-6572916轉219空污費櫃檯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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