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落日條款 房市奢侈稅10項免徵
行政院會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持有2年內非自用房地移轉,將按交易價課徵10至15%奢侈稅;但草案訂有「豁免條款」,排除項目包括自用住宅、先買後賣、農舍、公設地、法拍屋、銀拍屋、建商推案、繼承或受遺贈、政府出售或贈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等10項。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明,該「特種消費稅」,沒有落日條款,也不會依照地區訂門檻。
李述德表示,持有2年以內非自用住宅及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移轉時將按銷售價格課徵10至15%奢侈稅,賣方若未申報或短報,經查獲除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鍰。
然而,奢侈稅草案增訂了10類排除項目:1.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2.自住房地先買後賣,換新屋後於一年內出售舊屋;3.農舍;4.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5.強制拍賣(法拍屋);6.繼承或受遺贈取得;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8.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銀拍屋);9.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10.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