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
有關內政部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修正案,修正有關既有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相關規定,本修正案於發布後隨即施行。
台南市政府表示,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六層以上建築應設置昇降機,惟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經檢討既有五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現行規定大多無法增設昇降設備,是本案修正此類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時得放寬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有關事項,將有助於老舊建築物易於增設昇降設備,以改善建築物之機能。
本案於100年2月25日發布後,依修正內容規定,於100年2月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得適用本修正條文之放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