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徵空地稅生效 地方態度觀望
財政部與內政部昨會銜發布解釋令,廢止停徵空地稅的規定,即日起,各縣市可針對逾期未建築使用的土地,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空地稅是按地價稅加徵二至五倍,照價收買則按申報地價計價,大約只有市價二、三成。不過,各縣市政府對於是否課徵空地稅多抱持觀望態度。
空地稅是對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以加重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或使用,但空地稅自1985年停徵至今。
根據規定,「空地」是指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申報地價10%,各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可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可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停車場是否課徵空地稅?官員表示,應視地上建物價值而定,有些停車場只蓋了收費亭,建物價不到基地申報價10%,可能被課稅;但若是興建停車塔,建物價值比較高,可能不符合課徵標準。
台南市財政局處長張紹源表示,課徵空地稅應考量全國各區域的差異及特性,而有不同的做法,將視中央的措施再決定課徵與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