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徵空地稅 按地價稅加徵2-5倍
為了遏止養地情事,行政院已同意廢止停徵空地稅的解釋,兩週內將會發文各縣市可針對未依法建築使用的空地,課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空地稅是按地價稅加徵2-5倍,照價收買則按申報地價計算,大約只有市價的2-3成。
空地稅早就有了,只是過去暫時停徵,在不限制後就回歸地方政府權責,等行政院核定後,地方政府若認為有需要,就可以處理。
空地稅是對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課徵懲罰性賦稅,以加重土地持有成本,迫使地主出售或使用。但空地稅自民國74年停徵至今,目前行政院已同意取消空地稅暫停措施,待空地稅停徵函釋廢止後,由地方政府決定是否課徵。
有關「空地」認定標準,賦稅署官員說明,根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是指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未來由地方政府依實際使用情況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