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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提告房貸擔保未設限 金管會全面清查

消基會狀告6家銀行房貸契約逕行擴充擔保範圍,金管會11日表示,將全面清查現行房貸契約擔保範圍是否依規定辦理;對於96年以前舊契約,擔保範圍記載不夠明確,金管會則強烈希望銀行跟客戶更新契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表示,金管會在96年2月已發函規定,銀行應使房屋所有權人瞭解該抵押權所擔保債務範圍。銀行公會97年1月訂定的自律規範也規定,銀行應在契約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提供辦理房貸的客戶自行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

若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還應列舉擔保的債務範圍,如信用卡、消費者貸款等,由客戶自行勾選,不能再使用「其他與授信有關的債務」等不具體文字,無限擴張擔保範圍。

但消基會指控仍有銀行逕行擴張擔保範圍,金管會針對此決定要求所有銀行稽核單位,全面檢視現行貸款相關契約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將檢視結果函報金管會。

對於96年以前已簽訂的房貸契約金管會強烈希望銀行業者以積極態度,引用最新公平規範,積極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相關契約。

至於消基會點名違規的六家銀行,金管會已要求先檢視相關契約,如屬實應儘速改善。金管會主祕林棟樑也說,銀行若錯了,會要求立即導正,若違反法令也會處分。

「普通抵押權」是指房貸設定抵押給銀行時,抵押權擔保的範圍,很單純就只抵押房貸這一項;「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可以將抵押權擔保範圍擴大到房貸其他項目,如信用卡、消費性貸款或票據等。

對民眾來說,採取「最高限額抵押權」方式,相對便利,可以在限額內運用,不必不同貸款項目逐一辦理扺押權設定等作業,但也容易衍生無法取得清償證明等糾紛。

客戶賣房子或轉貸時,需要先還清房貸,並向銀行取得清償證明之後,以便辦理塗銷、過戶等作業,但如果客戶是採「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涵蓋信用卡債而循環信用又未繳清時,就無法取得清償證明,最近房地產交易熱絡,這方面紛糾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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