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無須會同辦理變更 於他項登載保障一般債權人權利即可
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變更為普通抵押權登記,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以保障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權利。
民法第881條之13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於確定事由發生後,賦予債務人或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結算之權,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亦即,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其移轉登記得依普通抵押權移轉之方式為之,並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惟抵押權人仍應出具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登記機關為移轉登記時,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登載「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以保障後次序抵押權人及一般債權人權利。(內政部96年12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5421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