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預訂金沒收 北縣開罰
到工地看屋先付「訂金」,再簽買賣契約,若買賣不成立則全額沒收訂金。台北縣政府認為「預約單」於法無據,要求北縣建商或代銷業者不得再收取「訂金」,否則依消保法罰鍰。
台北縣法制局表示,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明訂30天審閱期,以及雙方簽約後,買方若違約,賣方沒收定金不得逾50%規定。但現況卻是買方先付訂金、填預約單,限期補足定金後,再簽買賣合約,一旦買方未在期限內補足定金或後悔不買,訂金全額沒收。
民眾認為,預約單內容載明買方在限期內不完成簽約,訂金即無異議被沒入;但是賣方若在限期內認為價格不妥,只要無息退還全額訂金即可,不但對買方不公平,也違背民法「賣方若不履約,應加倍返還原收定金」的規定;是單向有利賣方的作法。
其實這項不成文的規矩,較受影響的是代銷業者,因為代銷要看成交率才能獲得報酬。一些已建立品牌的建商,根本不在意收不收幾千元至十萬元左右的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