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升格後 商名相同者可續用
台南縣市合併,除了一些道路、學校名稱相同,也有900多家業者名稱相同,經濟部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8條,合法取得之商業名稱使用權,應予以保護,因改制而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仍得繼續使用。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8條、第20條由經濟部於99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因應99年12月25日台中縣市合併為「台中市」、台南縣市合併為「台南市」、高雄縣市合併為「高雄市」,合併改制之前,分別登記於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之商業,如因改制而發生於同一直轄市內有二商業名稱相同者,仍得繼續使用。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18條原部分條文「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登記在先之商業,得申請主管機關通知登記在後之商業限期辦理名稱之變更登記。」修正為「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不必再為商業名稱相同而傷腦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