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請儘速檢視預售屋契約 以免受罰
有關「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99年5月1日生效,本會特函再次籲請各會員公司,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更新作業,以免受罰。
為導正預售屋買賣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業於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給予6個月準備期,明定今(99)年5月1日生效,亦即生效日後業者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應使用新制版本。
台南縣政府自5月1日後已多次派員抽查,仍有多數業者未提供新制契約,此次除以函文通知不合格之業者,要求限期15日內改善,並副知本會,縣府將持續進行查核作業,如逾期尚未改善者,將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6萬至150萬元以下之裁罰。
本次查核重點係如下:(其餘項目雖未列入,仍請依法辦理)
.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售價
.房屋面積誤差找補
.契約審閱期
.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買方遲延利息
本會特函再次籲請各會員公司,儘速檢視使用之契約書是否合乎規定,並更新相關條文,以免受罰。
有關「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可逕自內政部地政司(http://ehouse.land.moi.gov.tw) 或本會(www.tnh.org.tw)下載。或請來電公會06-3131937索取內政部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