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動產遭法拍需繳稅
營業人的不動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縱使拍賣所得全數用來償付債務,財政部表示,仍要課徵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者,即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房屋經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拍賣者,若拍定金額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的債權,以致營業稅無法獲分配受償;財政部強調,房屋拍賣應繳的營業稅,核屬對未受償稅款債權繼續行使公法上的課徵行為,屬獨立稅款債權,不因強制執行參與分配的分配金額未獲清償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