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30日內申報可減免
凡那比颱風帶來,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南區國稅局整理出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各種稅等災害損失減免規定,提醒受災的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辦理。
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扣除減免。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若災區內的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貨物稅,受災的貨物稅廠商,若有已稅貨物因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