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清查重購自宅退稅 追討5年內不符者
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過去5年內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案件,凡是未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已經轉售、贈與他人者,都會被追討退稅。
出售舊有住宅再重購自用住宅者,可享有退還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過,重購後5年內,依法不能改變用途。若不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將房地產再轉售他人,贈與給配偶等其他親屬等人時,其獲退的稅款將被追回。
凡申請重購退稅的案件,稅捐機關一律強制列管5年,且定期案件進行清查。稅捐機關將自10月1日起,全面清查已列管的重購退稅案件,若被查獲有違規情形,將會向所有權人追繳原已退還稅款。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地的農業用地後,二年內另外再重購使用性質相同土地,符合一定條件,且出售土地的公告現值低於重購土地公告現值,即可就其不足部分,在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內申請退還。
財政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可享土增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退稅優惠,除都需要做自用住宅使用。而且出售前1年內不可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重購的行為不管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都要在2年內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