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114前遺產稅 公設地可全數抵繳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在今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把公設地可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額,改為「比例抵繳」,以公設地的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的應納稅額為限。只有公設地的原始持有人,及來自歷次繼承移轉者,可以全額抵繳。
因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間和國稅局核稅的時間點不同,造成部分案件適用修改細則前的全額抵稅,部分適用修改細則後的比例抵繳,並不公平,所以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
財政部表示,在施行細則99年1月14日修正生效前發生的繼承案件,雖然納稅義務人是在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才開始申請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仍然可以適用細則修正前的規定,亦即可「全數抵稅」,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