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車位不需登記 具法律效力
內政部發布解釋令,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不需要在土地事務所的登記簿上「登記」名字,一樣有法律效力。
針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停車位,是否可以依照民法第826之1規定,在地政事務所的土地建物所有權的登記簿上登記做註記?
法務部表示,根據民法第799之1第4項規範主體為「區分所有人」,規範客體則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分管契約」,並不需要透過登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在「分管契約」上有記載停車位的契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閱覽,對第三人有法律效力。
依據上述意見,內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指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人,欲就共有部分訂立分管契約約定專用使用權,只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的團體規章為之,不需要辦理註記登記,就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