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履約保證 2選項擇1採行
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政部今天辦理公告,預計明年5月1日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的履約保證機制分為二大類選項,由買賣雙方擇一採行;其中包括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與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所謂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有4種選項:
1.「價金返還的保證」,指消費者在購屋時,建商與金融機構簽訂保證契約,建商若未能如期交屋,將由金融機構返還消費者已繳納的價金。
2.「價金信託」是由賣方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達到專款專用目的。
3.「同業連帶擔保」是指2個同等級的建商相互連帶擔保,若其中1家的預售屋建案無法完成交屋時,另外1家建商應無條件完成。
4.「公會連帶保證」指由公會主導,數家建商互相成立協定,若參加協定的建商,發生無法完成交屋情況,其他任1家建商均應無條件完成本建案後交屋。
至於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內政部表示,近期將邀請全聯會及全省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溝通,訂定妥適方式並研訂配套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