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採多數決 農村再生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昨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將分10年編列一千五百億元的農村再生基金,推動農村再生。農村社區對再生計畫若有不同意見,由居民以「多數決」決定;影響所及,未來台灣農村將面臨重大變革,只要掌握多數決,即可改造農村。
條例規定,縣市政府可擬定農村再生計畫,社區內在地組織也可自行提出農村再生計畫,但必須先接受中央的「培根計畫」訓練才能擬定,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土地分區規劃及公共設施構想等,接著再報縣市政府核定。
為管理農村社區內的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等,社區組織代表得共同訂定社區公約,連土地或建築物的繼承人都須遵守;訂定社區公約者「可優先獲補助」,違反公約者將先進行勸導,並可請相關機關依法規規定處置。
雖然被批為「炒地皮」的農村土地活化專章已被刪除,但土地活化的作為仍散見在其他條文,只要財團結合多數地主,仍可主導社區內土地的規劃及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