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違建法院判拆 法界:新舊違建於法皆違建
84年元旦以前即存在的「緩拆違建」,俗稱舊違建,甚至被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但只要是違建,無論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
一位被住戶告上法院且判決拆除確定的王先生表示,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五樓公寓,多年來相安無事;去年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卻被告上且判拆除。
一位不具名的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即使加蓋部分繳了房屋稅,只要遭控告後,同樣會被判決拆除。
法界人士表示,84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而新違建則列為「即報即拆件」。但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就必須拆除。
有律師表示,地方政府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逾越,就會判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