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小心規劃 公設保留地自益信託需課稅
國稅局發現,有民眾生前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成立自益信託,結果繼承人反而不能享有公設地免課遺產稅優惠,且漏報該筆遺產,還要被處以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因此,信託財產必須要繳納遺產稅。
但被繼承人若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成立自益信託,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仍應將該筆遺產申報為信託利益,並繳納遺產稅。即使該筆交付信託的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已經成立信託,就不得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必須按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生前如有將其財產交付信託,且因已辦妥過戶登記,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別忘記將該筆信託財產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