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履約保證 將由公告後8個月後實施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邀相關機關、學者及消保團體共同審議「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消保會第176次委員通過,將由內政部公告後8個月後實施。
消保會強調,範本第6條之1及「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是原則性規定,「其他可替代方式」屬補充性規定。建商應先採用原則性規定,替代方式僅為補充性質的保證機制。
「其他可替代方式」包括四項模式,經雙方同意擇一履約保證機制即可。
譬如「價金返還」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價金信託」是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依據信託契約規定,繳付工程款及各項稅費;或「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履約保證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