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供設攤營業 應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處表示,房屋稅於五月開徵、稅單寄發後,承辦人員接獲多位納稅人反應「房屋未變更使用,為何房屋稅增加?」
經查詢發現,原經核定免稅之騎樓,因出租或提供親友擺設攤位、設加水站…等,而不符免稅規定,該處依規定就騎樓供營業使用面積部分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致。
騎樓房屋稅徵免,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要件,騎樓既擺設攤位營業,已不符公共通行要件,財政部88年7月12日台財稅第881926271號函規定,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依該函釋規定,縱使白天營業使用晚上供公共通行,仍不符免徵要件,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