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6條
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或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或第4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者,其分割後之土地,均係符合本辦法第3條或第4條相關規定。至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分割後之建築基地,雖其權屬已為分別所有,惟其分割後之土地可能未符合本辦法第3條或第4條有關單獨申請建築之規定,致使申請人誤認其分割後之土地即可單獨申請建築。
為杜爭議,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條文,明定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仍應符合本辦法第3條或第4條規定,始得單獨建築,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