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地優惠稅率 僅限有戶籍登記者
稅法為了減輕自用房地納稅負擔,給予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者,享受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但是,僅限「辦竣戶籍登記」作為認定的條件之一。
稅捐局指出,有一些納稅人為了小孩就學、申請社會救助等因素而變更戶籍,里長可以證明他們實際居住於該地,他們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捐局表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此可知,雖然,有居住的事實存在,但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未辦妥戶籍登記,是不符合優惠稅率要件的。
因此,若納稅人戶籍遷移,要記得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繼續設籍於該地,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