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10年可互抵盈虧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處表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45 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其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喪失前十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資格。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如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者,則可適用盈虧互抵:(1)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3)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4)如期申報。但往往有許多營利事業因清算申報逾期,而造成了盈虧不能互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