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購屋人契約選擇權 公交會認定違反公交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動產公司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若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將受到處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不動產經紀業者往往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卻未盡充分揭露資訊之義務,為杜絕爭議,該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明定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其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該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不動產經紀業者之告知義務,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已認定某家不動產公司有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