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預鑄式建物污水處理設施第15條修正發布
按現行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原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取得認可登記文件者,得繼續使用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並得申請展延,展延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97年12月31日,展延期滿應重新申請審定登記。
惟如重新申請審定登記時,按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前項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方式屬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該規範)者,其處理功能及設計規格等,應符合該規範之規定。然按該規範設計製造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其實體深度過高,衍生建築物現場施工時,有安裝深度不足之施工困難,尤以「透天厝」式(連棟店舖式)建築物,其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水量在每日2.5立方公尺以下 (即按原該規範,使用人數以10人計)者影響最甚。
內政部為改善前述問題,雖於98年5月27日公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修正部分處理方法設計水量在低於每日2.25立方公尺(即按新該規範,使用人數以10人計)時之有效水深規定。惟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之製造業者,按公告新修正之該規範,設計低於每日2.25立方公尺(即按新該規範,使用人數以10人計)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並申請審定登記文件核准並上市販售,仍需一定作業時間,爰有實際施工安裝之建築開發同業公會,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給予業者適當緩衝期因應。
為配合內政部「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修正,並符合設計水量低於每日2.5立方公尺以下(即按原該規範,使用人數以十人計)之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實際施工安裝需要。
爰修正本辦法第15條規定,增訂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核作業要點取得認可登記文件,其設計水量低於每日2.5立方公尺以下(即按原該規範,使用人數以10人計),且前已經展延申請核准繼續使用至97年12月31日止或原認可有效期限為98年1月1日以後者,得再繼續使用至98年12月31日。
PS.詳細條文可至本站之「檔案下載」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