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裁撤營業所保證金可申退
內政部修正「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即日起首度讓不動產經紀業,因減少經紀人或裁撤營業處所時,申請退還保證金。
內政部增訂該辦法第8條至10條,針對不動產經紀業因經紀人減少或裁撤營業處所,導致已經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高於規定金額,就可以申請退還營業保證金,以保障權益。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授權訂定,自90年發布施行。根據統計,91年至今約有400多個已裁撤的營業處所,以往因為未有法源依據無法申請退還。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科表示,這項修定的辦法自10日生效,但業者要先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准予備查之日起滿2年,才可申請退還多繳的營業保證金。
內政部表示,這個手續時程是為了確保該營業處所賣的房子,2年內沒有瑕疵及消費者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