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增建變更 30日內需申報
出租的房屋增建情形若有變更時,要向當地稅務局辦理變更申報,以免國稅局依變更前面積核定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有房屋出租,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房屋出租的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賃收入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定租賃所得併課A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A君不服,主張其出租房屋僅有一樓並沒有二樓,稅籍資料有錯誤,國稅局據以核課租賃所得顯有錯誤。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稅捐稽徵機關雖依職權調查原則而進行,惟有關課稅要件事實,多發生於納稅義務人所得支配範圍,稅捐機關掌握困難,因而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