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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內連續繼承恐重複課稅 國稅局說明

隨著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長輩接續過世,有短期內繼承自配偶或上一代父母之財產,應如何正確申報遺產稅。

對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但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內連續繼承而被一再課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屬死亡前6年到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但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得按年遞減自遺產總額中扣除80%、60%、40%、20%。

國稅局說明如果前次繼承時遺產稅經核定未達課徵標準的免稅案件,或因已逾核課期間而未核課遺產稅,因繼承之財產均非屬「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不能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按比率遞減扣除,該財產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舉例,甲君2025年3月10日死亡,所遺財產中屬繼承自配偶乙君的房地財產,以甲君死亡日計算該房地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則甲君死亡時課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乙君於2023年3日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的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核定不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二)乙君於2019年1月1日死亡,甲君繼承乙君已繳納遺產稅之房地:

該房地屬甲君死亡前7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應先計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再扣除死亡前6至9年繼承的財產已納遺產稅扣除額600萬元【計算:10,000,000×60%=6,000,000元】。

(三)乙君2023年3日1日死亡,經核定無應納遺產稅額,屬免稅案件:

甲君繼承自乙君之房地財產,應列入遺產總額1000萬元。

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再轉繼承財產之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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