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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面積逾300坪新建物須設太陽光電

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不過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個案因素等4種類型建築除外。

立法院會2023年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由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內政部近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0條,內容明定,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舉例來說,若一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就要設50瓩容量光電;草案規定,為符合法定要求裝置容量,太陽光電設備得設置在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不限於屋頂。

另外,草案也規定4種建物不納入規範:1.宗教、殯葬類建物有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衝擊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2.危險物品類建築負責製造、 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有公安疑慮。3.若個案因構造系統、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板,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確實有困難、且出示證明文件,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4.建築物若因外部建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受光條件不足,將使太陽光電無法發揮效益,因此參考113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基準費率及地區加成費率,若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得免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

針對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草案明定,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為543度;台東縣579度;其餘直轄市與縣市為625度。官員表示,主要考量愈往北部陽光愈少、以及裝設太陽能板效益等,才會設定受光條件。假若不裝設太陽能板,就拿不到建照與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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