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法人將可購自用不動產
陸資來台投資開放項目,據了解可望在2週內明朗化,其中大陸法人可購置自用不動產,及來台幹部及員工停留期限將可長達1年以上等,將另訂辦法規定。
依內政部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取得不動產設定或移轉物權許可辦法,大陸地區法人可購買的不動產,包括業務人員住宅、作辦公室及廠辦使用,但不打算開放以不動產作為投資營業項目。
根據內政部的許可辦法,購買不動產自然人停留期限一次10天,累計一年不逾30天,在房建業者呼籲下曾一度檢討鬆綁,一次延長為30天,一年最長不逾3個月,但政院評估認為,潛在購買者是大陸法人,非自然人,對增加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誘因並不大,因此暫緩鬆綁。
官員表示,未來針對大陸法人所屬員工及幹部在台停留期限將以方便性為最大考量,其停留期限一次不排除最長達一年以上,未來將另訂辦法,與自然人來台購置不動產的停留期限有所區隔。
依內政部相關許可辦法規定,可來台投資整體經濟及農牧經營,其中包括觀光旅館、住宅大樓、工業區廠房等。但這次農委會並未開放農業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