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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法上路 農地老屋須做變更以免喪失權益

國土法上路  農地老屋須做變更以免喪失權益

台南有許多位在農地上的老舊住宅,至今沒變更為建地,由於國土計畫法將在明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區域計畫法也將同時停用,現行更正編定為建地的申請也將停止,未來房子也將無法拆除重建。南市都發局提醒有符合條件的地主,要把握期限,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以免喪失該有的權益。

都發局指出,按照區域計畫法等子法規定,經編定使用的土地,如地主能檢具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的合法證明文件,就可以辦理更正編定;也就是說,農地上現存民國65年以前的舊有住宅,如能提出相關合法證明,建築基地可申請更正為建地。

地政局說明,當初全國各縣市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時程不一,南市是全國僅次於屏東縣第2早實施,1976年6月1日就公告實施,所謂更正編定,是指更正至編定管制實施前的既存狀態,例如某農地上有現存的舊式三合院,是民國60年就居住至今,地主可檢附65年以前航照圖及可證明60年住宅就已存在的稅籍或戶籍等證明,向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所就會派員現勘,確定房屋是否為60年時的舊有住宅,與門牌、稅籍、戶籍及建材是否相符,房屋建築情況及位置是否與65年以前的航照圖相同,經確認後,即可將房屋範圍分割出來,加計空地後更正為建地,其餘部分仍維持農地。

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未來國土計畫法中,不論土地被劃入那個分區,現有建地的權益都獲保障不受影響,但對非建地的舊有合法使用,僅限維持原來的使用,未來只能修繕不能重建,所以只有依現行規定申請更正編定為建地,日後才能拆除重建,完整保障權益,提醒民眾不要讓自己權益睡著了。

地政局表示,一般證明文件,除1976年航照圖外,稅籍、戶籍、用水及用電證等明均可檢附審酌,而舊有建物除了建築日期必須符合外,現況及用途也須住宅使用,如果是倉庫、畜禽舍、農業設施等非住宅用途,或現存建物非舊建物已經過拆除重建,也不符合規定,因此會以地所現勘實測認定為準。

因更正編定審查需要現勘及文件跨機關調查,為避免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審查造成逾期失效,地政局呼籲民眾提前於2025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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