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修正投資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業務
財政部鑑於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抵減優惠之獎勵意旨,考量都市更新實務面之核心價值,期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於 98.04.02公告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投資總額之認定為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之規劃、設計費用。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修正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適用投資抵減之應敘明事項及檢附證明文件。
三、配合修正修文第二條規定,刪除有關機器、設備文件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相關處分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