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不得設使用期限‧預售屋廣告不可僅供參考 違者重罰
未來百貨公司等行業發行的禮券,若以記載「使用期限」而禁止民眾使用所謂逾期的禮券;而預售屋買賣若在契約上記載預售屋廣告僅供參考等事項,未來將會受罰!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消保法修正草案,對企業經營者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可處2至20萬元的罰鍰,屆期未改正者,還可連續處罰。
目前政府公告施行的預售屋買賣、線上遊戲、健身中心等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共有72種,以及29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諸如國內外旅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殯葬服務、移民服務、郵購食品買賣及百貨公司等商品禮券等,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
另外,預售屋買賣若在契約上記載預售屋廣告僅供參考、契約要求回收等事項;郵購食品買賣若約定廣告圖片僅供參考或業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分量、重量,消費者不得異議等條款,均屬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情事,可處2-20萬元以下罰鍰。
消保會指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卻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情況比例偏高,但目前缺乏行政罰則配套,才修法增訂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