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重購自用增值稅 審慎使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公告現值每年的一月一日調整一次,所有權人持有越久,調整的次數越多;土地增值稅一般的稅率為20%、30%、40%,至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為10%,但是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限於一生一次或是一生一屋,條件相對嚴格,所以出售房屋要主張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一定要審慎評估,避免日後懊悔。
專家表示,有位先生有2戶房子,A市一戶持有年代久遠,且無營業及出租情事,由父親設籍居住;另一戶位於B市,持有期間較短,亦無營業及出租情事,由本人設籍居住。
這位先生最近想把B市房屋賣掉,自用增值稅約為10萬元,一般增值稅約為20萬元。原本賣方打算近2年內再買房屋,於是,建議他可以辦理增值稅一般稅率,未來2年內重購房屋,仍然有機會重購退稅。結果他不解的問:不辦理一生一次自用增值稅,也可以退稅嗎?
依照(財政部77.12.1.台財稅第770666023號函)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所以,這個案例中的賣方可以一次達成2願望:1.保留自用住宅增值稅一生一次的權利。2.兩年內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權利。
試想,如果辦理自用增值稅是10萬元,重購退稅也是10萬元,但是,一生一次沒了。如果辦理一般增值稅是20萬元,重購退稅也是20萬元,但是,一生一次的權利仍然保留。所以,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不一定要辦理用掉一生一次的權利,做個聰明的納稅義務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