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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換約轉售不溯及.避傷無辜

內政部日前表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的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於施行日前已簽訂的契約,引發部分人士認為修法大打折、開後門護航投資客等質疑或誤解。對此,內政部表示,換約轉售限制規定不溯及適用,但修法絕不打折,並且將更有助於未來落實嚴格執行。
 
內政部說明,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該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也就是不適用於施行日以前已簽訂契約的買受人,所以其在施行日後還是可以將契約轉售;但之後接手購買契約的新買受人,則仍然必須依法適用該限制規定,限制不得再為轉售。

對於外界的質疑,內政部說明:不溯及適用是基於「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及財產權保障的法理。考量目前預售屋市場仍存在有二至三年以前簽訂的契約,限制換約並非當年購屋人所能想像,如果全面適用於法律施行日以前的契約,確實有違法律的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且除投資客外,還有許多真正自住需求者,其在簽訂契約後仍可能因故(如調職,財務發生狀況)而必須轉售,如果驟然全面適用將可能傷及無辜,影響其財產上的權利。

無論是向建商購買,或是換約取得的預售屋契約買受人,只要是在施行日以後簽約,都會受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因此,投資客將沒有接手既有契約的誘因,不會因為不溯及適用而出現新的炒作與哄抬漲價,反而是讓自住需求者有更多選擇。

雖然不溯及適用,將會延長既有預售屋投資客契約的可轉售時間,市場短期賣壓會略微減輕,但在預期房價下修的趨勢下,整體市場賣壓的規模與結構並未改變。

在不溯及適用的情況下,子法的內容就無需為了前述可能傷及無辜情形考量,而再配合訂定較多的除外條款,這樣才可以真正有效避免「開後門」的問題,而限縮在簽約後因真正重大變故致確實無力繳款等必要情形。未來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也會更加審慎評估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影響,本次修法目的將更能完整、積極的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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