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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契約書要求給付定金裁罰55萬

嘉義縣太保市某預售屋案,未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重要交易資訊,及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因此公平會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建設公司40萬元罰鍰、廣告企業社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在會同內政部、嘉義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至此預售屋建案銷售中心進行聯合稽查時,發現銷售現場未備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以及現場銷售人員表示需支付定金才願意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讓購屋者攜回審閱。經調查瞭解,本建案自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建設公司及廣告企業社因未完備銷售人員教育訓練及督導不周,致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及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已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提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包括購屋重要資訊,最足以充分揭露交易標的真實情形及雙方權利義務,又契約書由建商單方擬定,銷售方居於資訊優勢地位,且契約條款涉及專業用語與繁複法規。所以建商及代銷業者在銷售預售屋過程,如果未做好銷售人員的教育訓練,導致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等重要交易資訊揭露不完備,或是要求須支付定金才能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給購屋人攜回審閱等,不僅對於不動產交易經驗不多之消費者而言,易使消費者在資訊不充分之情形下,作出非理性之錯誤交易決定而影響自身權益;且對於依法令規定銷售預售屋之同業,亦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對整體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顯有負面效果,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故此,公平會依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分別處建設公司40萬元罰鍰、廣告企業社1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消費者想要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不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先行支付定金,限制消費者的契約審閱權等;同時,掌握「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為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行為」、「銷售行為有憑有據」、「不誇大」等基本原則,是業者遵法銷售預售屋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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