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26條修正 屋突提高為25平方公尺
為因應建築管理實務上所遭遇之問題,健全建築設計實務管理,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塑造屋頂突出物成為建築物之第三個立面,因應屋頂突出物設備或設施管線及其操作空間之需求,及活化屋頂使用機能,爰檢討修正第一條有關屋頂突出物之下列規定:
(一)修正第九款第一目,將高層建築物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提高至建築面積之百分之十五,至其他建築物維持現行規定之比率。另同目規定最小得建築之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提高為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第九款增列斜率二分之一以下之斜屋頂免計入建築物高度,並配合修正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始得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斜屋頂為斜率超過二分之一者。
(三)為利活化屋頂、增加造型自由度及遮蔽露天機電設備,原列於第十款第一目之透空遮牆移列同款第五目不計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項目。
(四)為活化屋頂之使用,增訂第十款第五目,規定得於屋頂設置透空遮牆、透空立體構架供景觀造型、屋頂綠化等公益及綠建築設施,並規定其水平投影面積之上限。
二、為利原有合法建築物於樓梯設置扶手等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並釐清設有扶手之樓梯其淨寬認定方式,爰增訂樓梯設置扶手其寬度認定方式,並修正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樓梯及平臺寬度規定,另增列樓梯扶手以內最小淨寬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