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低頻噪音管制元旦上路 可要求立即停工
行政院環保署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自98年1月1日起,營建工程低頻噪音將納入管制對象。
經環保署研究分析,發現國內相關設施之音源低頻範圍集中於20Hz至200Hz之間,故將低頻噪音管制範圍定義為20Hz至200Hz之間,而有鑑於低頻噪音因其波長較長之特性,會經由牆壁傳遞進入室內,且其穿透性強之特性改善不易,因此必須由音源產生處著手降低其低頻範圍音量,方能有效降低整體噪音量。
環保局表示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如營建工程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相同之罰鍰;因此,台南縣環保局在此呼籲營建業者應盡速了解相關法規規範,針對其營建工地內易產生低頻噪音源之營建設施進行檢修、汰舊換新或增設相關隔音設施,例如增設臨時性隔音牆或施工機具、機械馬達外側採局部隔音罩,以免屆時因施工噪音超過法規標準而受罰。
同時台南縣環保局亦提醒民眾,如果住家附近受到營建低頻噪音干擾,可透過公害陳情專線066666舉報,屆時環保局人員將會依照民眾指定的時段及地點進行一般噪音及低頻噪音量測,只要任何一種噪音檢測不符管制標準,而且經限期改善(營建工程不得超過4日)仍未符合管制標準的營建工程,將可處新臺幣新台幣18,000元至180,000元罰鍰,並可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甚至遭到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嚴重者甚至可要求立即停工。同時,也呼籲民眾若發現工地有污染之情事,歡迎致電臺南縣環境保護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聯絡電話06-6572916分機213姜見和先生;或請撥0800-066666免費公害陳情報案專線。


